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劉家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荔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於起
訴後之民國110年11月30日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
除原告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0,900元,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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