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9號
KMDV,110,司促,165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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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霈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8元,及其中新臺幣1,283
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
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霈臻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
請信用卡使用至109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283元
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
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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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