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4號
KMDV,110,司促,1654,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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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崇漢(原名陳明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39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陳崇漢(原名陳明池)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依契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依第2條第(四)
款無須支付利息者,甲方逾期還本時,自本金到期日起至償
還日止,依本金餘額按年息13%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
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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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