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黃碧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利息請求
予以限縮。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
款可稽。債務人現尚欠2,723元未給付,其中1,959元為93年
8月12日至97年9月9日之帳款,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7年11月1
日即未再清償。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59元廖黃碧賢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1,959元廖黃碧賢自民國97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