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9號
KMDV,110,司促,162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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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黃樹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96,987元,及其中新臺幣32,984元自民國106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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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