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朱榮忠
上列當事人與陳燕謀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萬5,807元(3
52.78平方公尺×470元/平方公尺≒16萬5,8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