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曹泉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春水間因110年聲字第8號確認訴訟費用額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訴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