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陳雪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