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940號
CCEV,110,潮補,940,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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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陳雪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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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