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892號
CCEV,110,潮補,892,202112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昀澔、蔡正峰黃郁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