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依法記載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併補正被告應受送達的處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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