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李憲忠即李平忠
被 告 李平井
被 告 李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20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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