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587號
CCEV,110,潮簡,587,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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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11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 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即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上 訴人即原告請求關於分配表次序6之違約金,應再剔除80,00 0元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8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 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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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