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457號
CCEV,110,潮簡,457,202112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陳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法定代理人 張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陳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件:
┌────┬──────────────────┐
│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        │
├────┼──────────────────┤
陳男  │陳韋翔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
張女  │張方俞 住同上           │
├────┼──────────────────┤
陳男之父陳宗徽 住同上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