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陳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法定代理人 張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陳男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所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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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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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 │陳韋翔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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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 │張方俞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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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之父│陳宗徽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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