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360號
CCEV,110,潮簡,360,202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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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張晟銓 

訴訟代理人 張榮南 
被   告 尤恒嬌 
      尤穎彬 
      尤穎順 
訴訟代理人 陳梅英 
被   告 尤頴章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尤穎章」記載,應更正為「尤頴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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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