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0年度,346號
CCEV,110,潮簡,346,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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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足  
      羅照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朝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潮簡字第34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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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