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足
羅照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朝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潮簡字第34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