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0年度,682號
CCEV,110,潮小,682,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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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6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忠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王進顯 
      王偉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潮小字第6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
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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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