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救字,110年度,7號
SDEV,110,沙救,7,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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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泓銘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翁兆慶
相對人兼翁兆慶法定代理人
翁浩
相 對 人 王駿豪
相對人兼王駿豪法定代理人
林燕佳

相 對 人 劉博恩
相對人兼劉博恩法定代理人
李蕙蓉
劉振宏
相 對 人 曾守祺
相對人兼曾守祺法定代理人
傅麗錞
曾松富
相 對 人 王辰愷


相 對 人 王辰瑋
相對人兼王辰愷王辰瑋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誌豪
相 對 人 黃建詠
相對人兼黃建詠法定代理人
周麗君
相 對 人 王衍誠

相對人兼王衍誠法定代理人
王恩傑
相 對 人 陳以倫

相對人兼陳以倫法定代理人
許靜怡
陳哲凡
相 對 人 洪丞毅
相對人兼洪丞毅法定代理人
林珮蓉
洪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0年度 沙補字第27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覆議審查表影本在卷可 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 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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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