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984號
原 告 唐月涼
被 告 陳俊霖
陳映潔即震順託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昌秉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附表所示請求金額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一、實美牙醫診所磁牙套9000元、檢查掛號費100元、診斷證明書費100元。
二、長褲破損980元。
三、眼鏡更新7500元。
四、退瘀2980元。
五、109年5月4日搭計程車至林新醫院120元、185元。至林新醫 院急診計程車費380元、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