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0年度,956號
SDEV,110,沙小,95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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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9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妏
被 告 劉承勤即陽德金屬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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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