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65號
原 告 潘志凱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軍在即柏正動物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
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3,100 萬元」,然參其事實理由
所載,應屬誤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1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0 年度橋救字第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