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0年度,904號
CDEV,110,橋簡,904,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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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904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馮瀚廣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邵銘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附
民字第5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零陸元整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4 月14日起至108 年11月間止 ,擔任原告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收取、轉交保險 費及其他相關保戶服務工作,詎其竟利用代收保戶所繳納保 險費之機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所 示方式,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訴外人即原告保戶收取如附表 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86,706 元之保險費後,將之據為 己有並花用殆盡。原告已將上開保險費全額償還上開保戶, 並經上開保戶讓與對被告之債權,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286,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 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469號起訴書(被告因前開侵占行為經起訴,嗣經 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8刑事判決判刑,下稱系爭刑案) 、被告之求職申請資料、行銷專員僱傭暨承攬合約書、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債權讓與同意書為證(附民卷第13至163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 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86,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0年3月3日起(見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但此僅在促請注意,本 院毋庸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 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依法仍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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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保戶 │被告侵占保險費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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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家畇│王家畇於108年11月9日下午13時56分許,將其向原告│
│ │ │投保(保單名稱)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之部分保│
│ │ │險費30,000元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內,復於同年11月12│
│ │ │日某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某處,將上開保單之保險費│
│ │ │餘款65,000元交付被告,嗣被告取得上開保險費共 │
│ │ │95,0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2 │張雅淨│被告於108年7月24日某時,在高雄市某處向張雅淨收│
│ │ │取其向原告投保(保單名稱)豐利富養老保險之保險費│
│ │ │133,254元而持有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
├──┼───┼───────────────────────┤
│ 3 │陳虹錡陳虹錡於108年11月18日下午1時36分許,將其向原告│
│ │ │投保之(保單名稱)新平準終身壽險之保險費3,400元│
│ │ │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後,被告即將該筆款項予以侵占入│
│ │ │己。 │
├──┼───┼───────────────────────┤
│ 4 │游自騰│被告於108年10月5日某時許,在臺南市某處向游自騰│
│ │ │收取其向原告投保之(保單名稱)珍夠利利率變動型 │
│ │ │增額終身壽險之保險費6,314元而持有後予以侵占入 │
│ │ │己。 │
│ │ │ │
├──┼───┼───────────────────────┤
│ 5 │劉芊華劉芊華於108年10月21日下午6時21分許,先將其向原│
│ │ │告投保之(保單名稱)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之部│
│ │ │分保險費15,000元匯入被告所申設銀行帳戶內;復於│
│ │ │同年11月13日下午6時34分許,將上開保單之保險費 │
│ │ │餘款3,500元匯入被告所申設銀行帳戶內,嗣被告於 │
│ │ │取得上開保險費共計18,5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
├──┼───┼───────────────────────┤
│ 6 │潘韻如潘韻如於108年11月14日下午7時57分許,將其向原告│
│ │ │投保之(保單名稱)新平準終身壽險之保險費5,306元 │
│ │ │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內,被告於取得該筆保險費款項後│
│ │ │予以侵占入己。 │
├──┼───┼───────────────────────┤
│ 7 │蔡月鳳│被告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向蔡 │
│ │ │月鳳收取其向原告投保之(保單名稱)安富久久殘廢 │
│ │ │照護終身壽險之保險費24,932元後予以侵占入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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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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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