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穗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德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10日本院110 年度橋簡字第420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