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陳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富元車業行訂購機車,總價新臺 幣(下同)60,0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富元車 業行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10 月15日起至108 年12月15日止,共分15期,以每月為1 期, 每期應繳納4,000 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 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 今尚積欠本金28,00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 均不獲置理。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元,及自108 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 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 ),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
……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 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 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 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 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 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 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 價金5 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0 8 年6 月16日起至108 年8 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共12,0 00元(計算式:4,000 元×3 期=12,000元),已達總價 款5 分之1 (60,000元×1/5 =12,000元),故原告依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之全部買賣價款28,000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約定書 第10點後段約定:被告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 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是被告於108 年8 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 5 ,則原告自108 年6 月16日起至108 年8 月15日間,原 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 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 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約定書第10 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利息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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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應付款項 │ 計息期間 │年息│
│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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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000元 │自10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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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0元 │自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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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00元 │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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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000元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至│ │ │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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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28,000元 │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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