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
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
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18,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
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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