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邱清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春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64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