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697號
TYEV,110,桃簡,697,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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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 告 簡佑蓉
訴訟代理人 王鈞鴻
被 告 矯鴻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8
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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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