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桃簡字第697號原 告 簡佑蓉 訴訟代理人 王鈞鴻 被 告 矯鴻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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