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善富、呂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71,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02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