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振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