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95號
原 告 李苡銨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琇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