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003號
TYEV,110,桃小,200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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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陳郁
訴訟代理人 陳漢忠
被 告 葉耘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 住所位於「臺南市白河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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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