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10年度,1241號
TYEV,110,桃司簡調,1241,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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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蘇秀芳

相 對 人 黃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解決系爭爭議,向桃園市桃 園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相對人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既曾就同一事件,向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今復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 聲請調解,依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2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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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