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李昀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鐘啟恩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原告應於110年12月28日前,就本件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 0萬元,具狀說明該20萬元中各請求項目為何?金額為何? 以及依據為何?或全部僅均為慰撫金之請求?如有醫療費用 或其他支出之收據,請一併檢附影本,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