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327號
SYEV,110,營簡,327,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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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石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陳愛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2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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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