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0年度,239號
PCEV,110,板聲,239,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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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李憶皖


相 對 人 黃芝榕
黃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聖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1月24日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黃  聖原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黃聖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項目 金額(新台幣) 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 1620元 〔5400-(5400× 2/5)〕×1/2=1620 第二審裁判費 2400元 4800×1/2=2400 合計 4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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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