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857號
PCEV,110,板簡,857,202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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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偲甯
法定代理人 王璽衡
劉容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玉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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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