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54號
PCEV,110,板簡,54,20211206,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陳敬楓 

被 上訴人 蘇義順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嗣本院於 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5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 ,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