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 告 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幸娟
李志勤
胡夢鈴
一、原告因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府震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412元
,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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