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723號
PCEV,110,板簡,2723,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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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碧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 。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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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