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538號
PCEV,110,板簡,2538,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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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38號

原   告 鍾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三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 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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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