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鍾易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永和區體育會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