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58號
原 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訴訟代理人 何昱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衣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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