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林莉雯
被 告 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耶
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葉亞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1年1月2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原告就系爭執行債權已清償之數額?相關事證 ?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