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021號
PCEV,110,板簡,2021,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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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21號
原 告 呂孟寰
被 告 耘禾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設店櫃位使用契約書第8條存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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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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