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瑞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如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5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