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0年度,213號
PCEV,110,板小調,213,202112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3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被 告 威凱資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經銷合約第十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凱資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