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570號
原 告 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岳峻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鳳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