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472號
PCEV,110,板小,4472,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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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72號

原   告 謝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
肆拾陸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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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