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472號原 告 謝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被告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陸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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