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079號
原 告 李軒宇
被 告 羅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新臺幣10萬元等情,有原告匯款交易紀錄、被告於華南商業銀行如附表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相關之刑事案件調查卷宗核閱屬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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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匯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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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軒宇│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2│109年5月13日17│羅弘智名下008 │
│ │日21時46分許,以通訊軟體│時45分許,匯款│-000000000000 │
│ │LINE暱稱「AD廣」之名稱,│10萬元。 │號華南銀行帳戶│
│ │以語音撥打電話給李軒宇,│ │ │
│ │佯稱可以代為操作博奕遊戲│ │ │
│ │投資,獲利660萬元將辦理 │ │ │
│ │退款云云,使李軒宇陷於錯│ │ │
│ │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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