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057號
PCEV,110,板小,4057,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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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冠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騰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2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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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