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912號
PCEV,110,板小,3912,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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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912號
原 告 張選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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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